龙岗区环保局24日委托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深圳市日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拖欠的5万元违法排污行政罚款进行强制执行,这在龙岗区尚属首次。据悉,每年约有三分之一的环保行政处罚委托法院强制执行。
据了解,龙岗区环保局于2007年4月13日对日塑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该公司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竣工检查和验收,塑料破碎加热工序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中大量废气直排,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为由,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塑胶加热熔解工艺的生产加工活动,并处罚款5万元。日塑公司因对处罚不服,于 2007年10月8日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经过审理,2007年11月20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以日塑公司在对原有的环保治污设施进行改造时,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并产生了废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规定,维持龙岗区环保局“处以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今年2月26日,因日塑公司未按时交纳处罚金,龙岗区环保局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3月5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向日塑公司发出强制执行处罚的命令。
据深圳市环保局法规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由于一些企事业单位的环保意识淡薄,在检查中发现如噪音超标、违规增加工序等,环保部门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但不少单位因为内部管理混乱没有落实具体的责任人,导致每年市环保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中,约有1/3最后是通过委托法院强制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