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该草案删去了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的规定。有委员质疑称,累进定价可更有效的节约资源,国外不少国家都采取此方式,且技术上没有不可实施的问题。
被删除的内容是草案一稿中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而所谓的“累进加价”,规范的说法是“超定额累进加价”,是指对超过定额的用水、用电、用气等,按其超过的多少按梯度收缴相对高价费用,用得越多价位越高。删除的缘由,据说是采用这种办法尚不成熟,涉及问题比较复杂。只是,这样一来,一部旨在节约能源与循环利用的法律,在立法的原则、导向、目的等方面回避实质问题,仅停留在笼统性、理论性、倡导性层面,在实际操作中必然留下缺憾。
顾名思义,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也就是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活动的总称,是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种优先模式,强调以循环发展模式替代传统的线性增长模式,表现为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生产—消费—再循环”的模式,以达到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最终达成以较小发展成本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这一企图和目标的实现,光靠草案中目前原则性的条款、行政性的手段和经济罚款的方式显然不够,更应该采取市场化的机制。采取累进加价的办法,正是利用价格杠杆进行调节的得力举措,能够用最小的成本收取节约资源的最大效用。
其实,国内外在这方面早就有过成功经验。比如日本,其居民用水定价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水价,另一部分是超量水价,从基价开始到超量水价会达到4.3至5.7倍,计算方式是累进的;加拿大也实行类似的累进水价制度;澳大利亚则为不同家庭用水差别定价。我国上海、深圳、珠海、宁波等地对居民和企业用水已经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节约效果十分明显。以宁波为例,实行居民用水累进定价的制度以后,每天可以节约用水两万多吨。在本法律草案之前,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就颁布了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其中就提出差别定价的问题。无论从国务院的规定到国内一些地区实施的经验,以及国际上普遍带有趋势性的做法看,实行差别定价都是大势所趋,现在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不应该再退回去。
至于实行累进加价存在的政治上和技术上的问题,都是可以通过细致工作和配套实施细则能够解决掉的。比如低收入人群对基本生活用品的价格格外敏感,担心稍有不慎,可能影响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利于社会稳定。这种经济问题政治化,必然导致出现在经济学上被广泛诟病的“搭便车”现象。公共产品定价低廉,表面上照顾了穷人的承受能力,实际上让富人更多占有、享受以及不可避免浪费了廉价资源。技术上的问题也并不复杂,无非根据居民收入情况把家庭划分几类,核定基本用电、用水、用气量;对低保户、残疾人、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还可以采取其他补贴或者增大基数的方式进行照顾。
制定循环经济法根本目的,是为了节约资源。如若这一思想不能够在法律上得到凸显,就有悖立法初衷。过低的资源价格水平以及不合理的价格结构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动因,只有发挥只有用价格杠杆作用,才能够抑制浪费发生。应把累进加价收费作为价格手段的一种激励措施,让循环经济中的节能减排和废物利用变成大家的自觉行动。即使对电气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可能在客观条件、组织实施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障碍,但不能因噎废食,可以采取比较灵活和弹性的方式对这些条款进行修改,但原则问题、法律导向和立法目的应该得到方向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