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公告编号:临2012-055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参会人员及会议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详见公告临2012-057)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79名激励对象共1116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2年11月30日。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9票,其中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
弃权票为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参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公司拟向参股35%的子公司戴瑞米克襄阳电池隔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瑞米克公司”)追加投资等值美元一百七十五万元整,该追加资金仅可用于第二条电池隔板生产线的采购与安装。戴瑞米克公司另一投资方根据公司的增资比例,按其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向戴瑞米克公司提供相应资金与资产。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9票,其中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56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在襄阳市追日路4号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
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下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定的本次获得限制性股票的79人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核查后认为:
公司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的人选,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3票,其中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
弃权票为0票。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2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57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下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已经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2012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认为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董事会同意授予79名激励对象共1,11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2年11月30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2012年7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1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2012年11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2012年11月28日,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批准。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说明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四章第五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规定: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依据公司《考核办法》,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人员。
(三)本《激励计划》与重大事件时间间隔
1、公司推出本《激励计划》的期间不存在以下情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未满30日;
2、公司在首次披露本《激励计划》草案至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经董事会审核,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公司决定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概述
1、授予数量及其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116万股,激励对象共79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岗位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万股)
占授予股票总数的比例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1
张建华
骆驼特电总经理
60
5.376%
0.071%
2
王洪艳
公司审计部经理
24
2.151%
0.029%
3
彭 勃
骆驼销售国际业务部经理
24
2.151%
0.029%
4
程 鹏
公司采购部经理
24
2.151%
0.029%
5
张 颖
公司证券部经理
24
2.151%
0.029%
6
席化雷
公司质保部经理
24
2.151%
0.029%
7
孙光忠
骆驼襄阳质量部经理
24
2.151%
0.029%
8
陈世海
骆驼塑胶总经理
24
2.151%
0.029%
9
王军安
研究院工艺工程师
24
2.151%
0.029%
10
刘世忠
研究院研发主任
24
2.151%
0.029%
11
石润波
研究院研究室主任
24
2.151%
0.029%
12
杨燕军
公司销售科长(市场)
12
1.075%
0.014%
13
曹 勇
骆驼华南
12
1.075%
0.014%
14
王树华
骆驼销售财务科长
12
1.075%
0.014%
15
王成伟
骆驼华南
12
1.075%
0.014%
16
刘 娟
研究院塑料工程师
12
1.075%
0.014%
17
刘 俊
骆驼襄阳生产科科长
12
1.075%
0.014%
18
李才群
骆驼襄阳行政人事科长
12
1.075%
0.014%
19
林春红
骆驼襄阳财务科长
12
1.075%
0.014%
20
郑玉华
骆驼襄阳设备科科长
12
1.075%
0.014%
21
程 伟
骆驼襄阳环保动力科科长
12
1.075%
0.014%
22
陈 琳
骆驼襄阳现场工艺科长
12
1.075%
0.014%
23
闫德勇
骆驼襄阳检验科科长
12
1.075%
0.014%
24
郭树演
骆驼华中检验科科长
12
1.075%
0.014%
25
刘 莹
公司战略划规科科长
12
1.075%
0.014%
26
叶立虎
骆驼销售配套科科长
12
1.075%
0.014%
27
李鱼飞
骆驼塑胶生产科科长
12
1.075%
0.014%
28
罗香湘
骆驼塑胶检验科科长
12
1.075%
0.014%
29
鲁国军
骆驼塑胶设备科长
12
1.075%
0.014%
30
姚家财
楚凯冶金财务科长
12
1.075%
0.014%
31
刘 勇
研究院工艺室主任
12
1.075%
0.014%
32
王 锐
公司供应商质量工程师
12
1.075%
0.014%
33
皮黎明
骆驼襄阳车间主任
12
1.075%
0.014%
34
郑志俊
骆驼华中车间主任
12
1.075%
0.014%
35
龚 飞
骆驼襄阳车间主任
12
1.075%
0.014%
36
郑大伟
骆驼襄阳车间主任
12
1.075%
0.014%
37
阮佳飞
骆驼襄阳车间主任
12
1.075%
0.014%
38
张 宇
骆驼华中车间主任
12
1.075%
0.014%
39
唐光兵
骆驼襄阳车间主任
12
1.075%
0.014%
40
邹 雄
研究院车间主任
12
1.075%
0.014%
41
邓 凯
骆驼海峡车间主任
12
1.075%
0.014%
42
童立山
骆驼塑胶生产部副经理
12
1.075%
0.014%
43
肖 波
骆驼华南
12
1.075%
0.014%
44
张洪君
骆驼襄阳车间副主任
12
1.075%
0.014%
45
徐 钦
骆驼襄阳设备管理员
12
1.075%
0.014%
46
巩启宏
骆驼襄阳车间副主任
12
1.075%
0.014%
47
刘伟明
骆驼襄阳车间副主任
12
1.075%
0.014%
48
赵少勇
骆驼襄阳车间副主任
12
1.075%
0.014%
49
陈辉林
骆驼襄阳车间副主任
12
1.075%
0.014%
50
陈小昊
研究院产品工程师
12
1.075%
0.014%
51
王 亮
研究院动力研究室组长
12
1.075%
0.014%
52
赵艳丽
公司财务部经理助理
12
1.075%
0.014%
53
刘 琳
研究院锂电研发员
12
1.075%
0.014%
54
吕循峰
研究院锂电售后工程师
12
1.075%
0.014%
55
娄勇刚
研究院锂电研发员
12
1.075%
0.014%
56
方 坤
研究院产品工程师
12
1.075%
0.014%
57
韩巧丽
研究院产品工程师
12
1.075%
0.014%
58
杨林超
研究院工艺工程师
12
1.075%
0.014%
59
周定文
骆驼华南
12
1.075%
0.014%
60
韩 磊
研究院工艺工程师
12
1.075%
0.014%
61
沈 伟
研究院工艺工程师
12
1.075%
0.014%
62
洪银龙
研究院工艺工程师
12
1.075%
0.014%
63
鲁 松
研究院工艺工程师
12
1.075%
0.014%
64
安可丽
骆驼销售储运科科长
12
1.075%
0.014%
65
孔太云
公司IE工程师
12
1.075%
0.014%
66
余维康
公司项目工程师
12
1.075%
0.014%
67
刘秋生
骆驼襄阳模具工程师
12
1.075%
0.014%
68
倪志林
骆驼襄阳电气工程师
12
1.075%
0.014%
69
王群交
骆驼华中设备科副科长
12
1.075%
0.014%
70
胡相君
骆驼襄阳设备管理员
12
1.075%
0.014%
71
兰雄宾
骆驼华中工艺科科长
12
1.075%
0.014%
72
魏安有
公司全环保科科长
12
1.075%
0.014%
73
潘 晖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12
1.075%
0.014%
74
李建华
研究院研发工程师
12
1.075%
0.014%
75
夏月富
公司投资规划科科长
12
1.075%
0.014%
76
彭月俊
骆驼襄阳财务科长
12
1.075%
0.014%
77
杨汇
骆驼华南财务科长
12
1.075%
0.014%
78
程雪芹
公司人事部副经理
12
1.075%
0.014%
79
王付勇
骆驼海峡设备科长
12
1.075%
0.014%
合计
1116
100%
1.299%
注:上述公司名称指代如下:
公司,指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骆驼特电,指湖北骆驼特种电源有限公司;
骆驼销售,指骆驼集团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
骆驼襄阳,指骆驼集团襄阳蓄电池有限公司;
骆驼塑胶,指谷城骆驼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研究院,指湖北骆驼蓄电池研究院有限公司;
骆驼华南,指骆驼集团华南蓄电池有限公司;
骆驼华中,指骆驼集团华中蓄电池有限公司;
楚凯冶金,指湖北楚凯冶金有限公司;
骆驼海峡,指湖北骆驼海峡新型蓄电池有限公司。
2、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4.28元/股
4、授予日:2012年11月30日
5、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及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18个月为授予限制性股票锁定期,锁定期满次日起为解锁期。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锁:分别为授予日起18个月后、30个月后、42个月后各申请解锁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5%、35%、30%。
四、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宜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2年11月30日,并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并发表监事会意见如下:
公司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的人选,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法律意见的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及授予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