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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银行卷进涉嫌合同诈骗的钢铁贸易
2013-02-21 00:00  点击:822

内容提示:因一起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浦发银行武汉分行前天将中冶赛迪上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赛迪钢贸)和交通银行宝山支行告上了法庭。两张票据,源于一笔目前涉嫌合同诈骗的钢铁贸易。纠纷缘起产生纠纷的两张票据,其开...(更多内容请查阅正文)


以下是综合资讯正文:

因一起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浦发银行武汉分行前天将中冶赛迪上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赛迪钢贸)和交通银行宝山支行告上了法庭。

两张票据,源于一笔目前涉嫌合同诈骗的钢铁贸易。

纠纷缘起

产生纠纷的两张票据,其开票时间为往年5月3日。当时,中冶赛迪钢贸向交易对手采购一批钢材(总金额不明),以现金和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支付手段。

中冶赛迪钢贸是中冶赛迪团体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钢铁产品的贸易、加工服务和物流配送。而中冶赛迪团体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冶金科工团体公司旗下的国有工程技术服务型企业。

中冶赛迪钢贸作为出票人,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了交易对手,付款银行为交通银行宝山支行。此案所涉及的两张承兑汇票,一张为1000万元,一张为2151459.5元。交易对手将仓单交付给了中冶赛迪钢贸,但并未将货物交付。

中冶赛迪钢贸的财务职员在5月3日中午得到了前述两张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交易对手。就在当日,两张承兑汇票又经手宁波市的一家企业和贵州市的一家钢材公司。后者在位于河南的荥阳利丰村镇银行开户,并向其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一位票据行业资深人士表示,银行承兑汇票在一天内“游历”几省很正常。几家企业负责人会齐聚在银行出票大厅,出票后盖上天南海北好几个章,随后再向银行贴现。而如此操纵的目的就在于融资:企业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可以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

越日,荥阳利丰村镇银行将前述两张票在内的53张银行承兑汇票,向浦发银行武汉分行申请转贴现。5月4日当日签订了合同,浦发方面也支付了款项。该笔交易金额超过10亿。此后,前述两张票一直由浦发银行武汉分行方面持有。

上述人士表示,贴现银行有责任查询贴现人与前手有无真实贸易背景,但这个责任不是很大,究竟这张票据是真实的。

7月,中冶赛迪钢贸派人前往仓库查货,遭阻止。7月底,对方明确告知,货拿不走了。随后,上海市宝山区公安局告知,交易对手以合同诈骗罪被刑事立案侦查,这批货物也被列进了立案侦查范围内。

8月17日,中冶赛迪钢贸以不慎遗失为由,向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同时,向交通银行宝山支行申请挂失止付。8月20日,宝山区法院出具公告。

60天公示期内,浦发银行武汉分行作为利害关系人,并未申报权利。10月20日,宝山区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和公告,做出除权判决,宣告前述两张票据无效。

浦发方面人士后来称,他们对公示催告并不知情。

两张票据的到期日为2012年11月3日。到期日前的两三天,浦发银行武汉分行致电交行宝山支行,提示其付款。交行方面告知前述两张票据已被宣告无效,并将相关法律文书传真给对方。

是否具备公示催告资格

所谓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相关法律规定,公示催告申请人必须满足两方面条件: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两个条件需同时满足。

在法庭上,浦发银行武汉分行人士以为,中冶赛迪钢贸作为出票人,已将汇票交付给交易对手,并无资格向法院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中冶赛迪钢贸向法庭虚构失票事实,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因此,浦发方面请求法院撤销前述宣告票据无效的民事判决书。

荥阳利丰村镇银行方面的人士也以为,此案中中冶赛迪公司亲手将汇票交给了交易对手,已不是这张汇票的最后持有人。汇票并未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在社会上正常流通。因此,中冶赛迪钢贸向法院虚构了“遗失”这一事实。

交通银行宝山分行方面人士则表示,交行宝山支行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停止支付是依照上海宝山区法院发布生效的法律文书操纵的。对于浦发方面提出的撤销之前的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交行方面请求法院予以公正判决。

而中冶赛迪方面人士则称,自己被交易对手合同诈骗,因此无法获得钢材,是错误地将票据交付给了对方。不过,其在法庭上也承认,“原先票据在我手上,一不小心弄丢了”这种情况并未发生。

记者咨询了票据从业职员和相关法律人士,皆表示未听闻出票人在交付票据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例。目前此案尚未宣判。

前述行业资深人士表示,银行的经济损失或许不大,但打官司也耗时伤神。类似案件,可以申请公安局冻结该票据,或由出票人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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