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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党政机关公文起草须充分论证
2013-02-23 00:00  点击:809

内容提示:新京报讯 (记者 王姝)“公文起草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昨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更多内容请查阅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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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 王姝)“公文起草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题目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进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昨日,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了上述要求。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条例》提出,公文起草应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正确,文字精练;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分意见,力求达成一致。而且,公文起草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题目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条例》要求,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分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分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个人不得保存涉密公文

  条例夸大,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不具备回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保存涉密公文。

  涉密公文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讯、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职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尽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治理。尽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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