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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官员房产不属个人隐私 应当及时公布
2013-02-24 00:00  点击:795

内容提示:地方规定限制“以人查房”惹争议,江苏盐城住建官员表示――  严控“以人查房”是国家规定而非地方独创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丁斌斌  除了房屋所有者本人、公检法、住房保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提供法院调查令的律师等部门...(更多内容请查阅正文)


以下是综合资讯正文:

地方规定限制“以人查房”惹争议,江苏盐城住建官员表示――

  严控“以人查房”是国家规定而非地方独创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丁斌斌

  除了房屋所有者本人、公检法、住房保障部分、纪检监察部分、提供法院调查令的律师等部分和个人,可以申请通过输进姓名或身份证号查询名下房产信息以外,严禁仅以“姓名(名称)”或“身份证件号”为条件进行查询,这是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盐城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治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这一办法规定了对房屋信息实行有条件查询和限制查询。

  “盐城市房管局近期实施的控制‘以人查房’的规定,都是老办法,没有创新,对于严控以人查房,国家一直是这么规定的,很多媒体对此有误读,以为是我们独创的。”2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局新闻发言人、市房产交易中心主任季峰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

  季峰表示,盐城市下辖9个县(区),每个县(区)都有一个房产交易中心,都可以提供房产信息查询服务,实施这个办法是考虑到要同一查询的条件和标准,对外有个同一的业务口径。

  “对这个题目的规定散见在《房屋登记办法》等各个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我们只是把这些规定整合在一个文件里。”季峰说。

  记者查阅了我国有关房屋信息查询的相关规定,2006年,当时的建设部出台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采取了“以房查房”的方式,此办法明确,“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然查询”。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房屋信息公然范围有所缩小,将房屋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权利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2008年住建部颁布的《房屋登记簿治理试行办法》同样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出示相关证件和材料后,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

  2012年住建部颁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表示,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便查询他人的房产信息,房产信息属于个人财产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只答应利害关系人查询,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实践中是指房产交易中的购买方,预备购买二手房时,买方一般都会要求卖方提供房产信息往查询房屋登记状况,以免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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